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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理正与被告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有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正,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有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杨理正。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系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43132011040。被告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厚荣,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号:56593898-7被告姜有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理正诉被告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有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理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杨理正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窦 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