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长洪与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洪,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赵长洪,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洪与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