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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蓉与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蓉,黄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王蓉,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冬梅,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蓉诉被告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蓉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王蓉已预交35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蓉负担350元。审判员  谢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方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