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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64-2号原告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文,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88元,减半收取270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44元,由原告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其宝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