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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董国伟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泰山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411258-0。法定代表人董国伟,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立,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娜,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以下巢湖居委会)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认定奚荣明(已死亡)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67幢甲单元202室的安置房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经审查,奚荣明系巢湖居委会所在社区居民,生前为孤寡老人,长期患有××,无劳动能力,起居生活、治疗均由巢湖居委会安排并支付费用。奚荣明于2003年12月20日因病死亡,其后事亦由巢湖居委会办理。2003年3月,奚荣明原居住房屋被拆迁,安置房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67幢甲单元202室,安置房款由巢湖居委会承担。奚荣明生前未立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在本院公告栏及《江苏法制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本院认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67幢甲单元202室的房屋属奚荣明的遗产。奚荣明生前系申请人巢湖居委会居民,死后无遗产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且申请人巢湖居委会对奚荣明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申请人巢湖居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67幢甲单元202室的房屋归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