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强忠民与时光军、时光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忠民,时光军,时光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236号原告强忠民。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强忠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光军。委托代理人时光新(受时光军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时光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688号华东大厦601、602、701、702。负责人房恒,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潇(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原告强忠民与被告时光军、时光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忠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英、被告时光军的委托代理人时光新、被告时光新、被告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忠民诉称:1、2013年3月25日19时许,时光军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社假日温泉浴室门口时,为闪避对向来车灯光照射,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前方步行的强忠民相撞,造成强忠民受伤的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光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强忠民不负事故责任。2、苏B×××××小型轿车车主为时光新,事故发生时时光军向时光新借用该车。该车在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时光军支付给强忠民垫付款12000元。3、经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强忠民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现主张各项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见以下图表),要求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时光军、时光新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时光军已垫付的12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诉讼费、鉴定费由时光军、时光新、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负担。被告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见下图表;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依法赔偿。被告时光军、时光新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见下图表;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时光军已支付给强忠民垫付款12000元,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依法赔偿。赔偿费用表具体项目原告主张被告意见法院认定医疗费60943.94元无异议6094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25天=450元无异议450元营养费18元/天×60天=1080元15元/天×60天=900元1080元护理费60元/天×90天=5400元50元/天×90天=4500元5400元误工费5838.49元/月×12个月÷365天×122天-1471.14元-1097.25元-1227.11元-1480元=18142元误工费应按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至退休时止,且年终奖金不能计入,还应扣除事故发生后得到的收入18142元残疾赔偿金34346元/年×19年×10%=65257.4元无异议6525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无异议5000元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票据无票据不予认可酌情认定400元合计157273.34元156673.34元元经审理查明:对原告诉称的被告无异议的涉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涉案事实,即强忠民主张的误工费,查证如下:审理中,强忠民提供误工证明2份、2013年1月、2月、3月的工资单、2013年年终奖金表,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在无锡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任供应部长,每月收入为6000元,事故发生后至2014年2月11日休息请假,收入因此而减少。因强忠民2013年8月1日即满60岁退休,故误工期主张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共122天;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为23865.62元,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奖金为14550元,2012年4月-12月的奖金为31646.25元,故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奖金合计70061.87元,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为70061.87元÷12个月=5838.49元。事故发生后的2013年4月、5月、6月、7月的工资分别为1471.14元、1097.25元、1227.11元、1480元,该4个月的工资应予扣除,故误工费主张5838.49元/月×12个月÷365天×122天-1471.14元-1097.25元-1227.11元-1480元=18142元。经质证,时光军、时光新、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认为误工费应按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至退休时止,且年终奖金不能计入,还应扣除事故发生后得到的收入。本院于2015年6月5月至无锡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就强忠民的误工费进行调查,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强忠民2012年和2013年工资情况表、无锡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2012年年终奖金表、2013年年终奖金表,并对该公司会计邵某平制做了调查笔录。邵某平在笔录中陈述:强忠民是无锡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在无锡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已工作十几年以上了。每个月都有奖金,但要到年终才发放,就是年终奖,年终奖现金发放。发放给强忠民的2013年的年终奖,都属于2013年1月-3月的,单位未给强忠民发放过事故发生之后的奖金。经质证,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年终奖不能计入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救护车费发票、用药清单、收条、上述所列各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光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强忠民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苏B×××××小型轿车在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强忠民的合理损失首先由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苏B×××××小型轿车的借用者时光军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时光新作为苏B×××××小型轿车的车主和出借者,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强忠民提供了相应证据,后本院又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制做了调查笔录。结合强忠民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本院认为,强忠民主张的误工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强忠民合理损失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2473.94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已超出限额,由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赔偿10000元,由时光军赔偿52473.94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4199.4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未超出限额,由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赔偿。故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共计应赔偿104199.4元;时光军需赔偿52473.9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2000元,还需赔偿40473.94元。强忠民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强忠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4199.4元。二、时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强忠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0473.94元。三、驳回强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973元,由强忠民负担12元,由时光军负担828元,由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负担2133元。时光军、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强忠民预交,时光军、紫金财保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强忠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梦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