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门雪彬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雪彬,张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门雪彬。委托代理人门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萌。上诉人门雪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