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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门雪彬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雪彬,张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门雪彬。委托代理人门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萌。上诉人门雪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