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陆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780-6。负责人:陈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龙,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陆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龙拥有车牌号为皖ML00**沃尔沃���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龙拥有车牌号为皖ML00**沃尔沃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