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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强与周金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周金坤,深圳市金亿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坤。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亿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上诉人刘强因与被上诉人周金坤、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亿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被上诉人周金坤为台湾居民,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亿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