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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行)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行)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雷耀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危明陈晓,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系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南门峪。法定代表人陈少华,主任。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中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缴纳陈卯英的养老保险费112628.7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属桑植县供销总公司在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下属桑植县供销总公司在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421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作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股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