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罗成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福,曾用名罗城福,农民。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2008年7月16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海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成福从合山市窜到忻城县果遂乡果遂村上屯,趁被害人蓝某乙不注意时进入蓝某乙的房间,用蚂蟥钉撬开木箱的挂锁盗走一枚金戒指(用红色小布袋装)及两张银行定期存款单(用信用社存折套装,一张编号为GX00246872,存款金额为50000元;另一张编号为GX02889413,存款金额为65000元)。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乙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38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成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福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成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成福窜到忻城县果遂乡果遂村上屯被害人蓝某乙家中,用蚂蟥钉撬开木箱的挂锁盗走一枚金戒指及两张银行定期存款单(一张编号为GX00246872,存款金额为50000元;另一张编号为GX02889413,存款金额为65000元)。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乙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3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金戒指、两张银行定期存款单追回退还被害人蓝某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信用社定期存款单、香港兴昌纯金批发足金发票、合山市人民法院(2008)合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盗窃所得部份物品照片、指认盗窃工具照片、发还清单、收条;证人蓝某甲、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成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蓝某乙陈述;鉴定意见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忻鉴字(2015)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个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成福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罗成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成福到案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蓝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