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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颜书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07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叶翔锋。被告颜书丽。委托代理人刘朋辉。原告XX诉被告颜书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叶翔锋,被告颜书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阳光壹佰新城小区二期业主(2012年年底入住),房屋位置在一楼,与之后入住在二楼的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后入住的被告在安装空调时,将两台空调的外机箱(一大一小)正正地悬挂于两楼层之间外墙的底部,位置比原告一楼院落内对面的老人房墙面还要低近50cm(原告的一楼住房为四周有墙的小院落),距一楼原告的主卧室仅1.5m远。正是这种极为不当的外机安装,对原告全家的居住带来了严重地影响和损害:一是巨大的噪音扰人身心,其外机下沉一楼院落内,声音无法扩散,且噪音在院落内反复激荡,经现场测试,噪音最高达83-84分贝,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致使原告全家根本无法正常休息;二是空调的热(冷)空气给一楼带来的影响巨大,暑天开机时的热风、寒冬开机时的冷风全都朝着一楼院落中吹袭,以致需在一楼院落中活动的原告无比难受,无论是夏季还是冬季,只要是上面空调开着,下面紧拚的房间都不敢开窗透气;并且冬季楼上空调制冷时,外机结冰就需定时除冰,除冰时大量冰渣污水就全部落在一楼院落,这也极易使下面老人、小孩滑倒受伤,实属一重大安全隐患。以上情形,已经严重损害到原告的相邻权益,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即立即拆除侵害原告相邻权益的两台空调室外机箱);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颜书丽辩称:一、被告房屋于2007年9月装修后即入住,装修经过了物业部门的批准及验收。2007年9月29日,被告向小区物业申请了住宅装修,经批准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通过了物业公司的验收,且从未收到过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拆除或者整改空调外机的通知。原告入住后,因此问题,被告考虑到邻居关系,已经将空调整体上移,整机完全位于被告住宅外墙范围内,已无再上移可能,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便利。二、被告所安装的空调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产品噪声值符合国家标准。被告所购买的空调为三星空调,是正规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该空调的使用说明书上明确注明噪声值,室外不超过52dB(A),室内不超过38dB(A),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为位于猴子石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2区2-12号(A4)栋115号房的业主,被告颜书丽为位于猴子石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2区2-12号(A4)栋215号房的业主,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被告在装修时,将两台空调的外机箱悬挂于二楼的外墙,其底部临接一二层之间的楼板处,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位置系空调外机指定安装处(具体情况,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房屋产权证、照片,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二次装修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而一般认为,建筑物外墙空间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在外墙空间安放空调外机,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是对该栋所有业主权利的侵犯。其次,因原告的115号房屋属于院落型,而被告安装的两台空调外机悬挂接接于一二层之间的楼板处,极为接近原告的私有产权空间,空调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客观上必然会侵扰原告的生活安宁。故原告主张被告拆除涉案的两台空调外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颜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悬挂于二楼外墙的两台空调外机箱。如果被告颜书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原告XX支付迟延履行金(标准为80元/日)。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颜书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栋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曾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