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三初字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93号原告周某甲,男,193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