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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三初字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93号原告周某甲,男,193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