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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阳县侨谊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县侨谊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青阳县侨谊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文书律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存款143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