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秋琼与乐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吴秋琼,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银行退休职员,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3********。被执行人乐六一,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郑家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秋琼与被执行人乐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六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32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