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法华寺村*组。经营者:张官品,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答辩期内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和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提请仲裁”,因此,双方已经有书面仲裁协议,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应当向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油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提请仲裁,而该工程在绵阳市辖区内,且绵阳市仅有绵阳市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故绵阳市仲裁委员会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原告应当申请仲裁,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的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42950元,退还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刘泰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