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与王文胜、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王文胜,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光应,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照仓,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金红,该行职员。被告:王文胜,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玲,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诉被告王文胜、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皖舒农合个人借字第XXXXXXXXXXXXXXXX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1、原告向俩被告发放借款135000元,期限一年,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12%,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8%);2、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款(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20日);3、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的救济措施有(1)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3)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俩被告以王文胜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XXXXXX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登记号为XXXX。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给付利息8055元,返还本金10.07元,余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4989.93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28日计算至付款时止,原告在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俩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事实;4、担保合同,证明抵押登记事实;5、借款借据,证明按约定借款的事实;6、提款申请书,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的事实;7、还款记录表,证明被告结息至2014年9月27日,返还本金10.07元。被告王文胜、王玲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俩被告发放借款135000元,期限一年,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12%,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8%)。同时,俩被告以王文胜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0-401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给付利息款8055元,结息至2014年9月27日,返还本金10.07元,余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俩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约定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本金。由于被告未及时返还,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的优先受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胜、王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借款本金134989.9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4年9月28日支付利息至付款时止;二、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桃溪支行对被告王文胜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0-401号房产抵押物在变卖或拍卖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方林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人民陪审员 李独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