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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党廷峰与李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廷峰,李华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党廷峰,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李华威,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原告党廷峰诉被告李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党廷峰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廷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廷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