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蓝某某容留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某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蓝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容坚审判员 肖志锋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