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建雄与张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雄,张建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苏建雄,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回族,系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东平,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回族,系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平,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雄与被告张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审查立案登记后,依法向原告书面通知限期于2015年7月9日前缴纳诉讼费用9386元(减半收取),但期限届满后至今原告未缴纳上述诉讼费用,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苏建雄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