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赵能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赵能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2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责人:郑希武。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被告:赵能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赵能嘻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