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心岗与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岗,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心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