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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魏连速与付国荣、李元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国荣,魏连速,李元兴,佛山市鼎峰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荣,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雅园居委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连速,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海区科技园中区中钢大厦***栋*楼,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66********。原审被告李元兴,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水悦城邦花园*栋*座2403,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69********。原审被告佛山市鼎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7-2号地三座。法定代表人李元兴。上诉人付国荣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7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依据的是被上诉人与另一原审被告李元兴签订的《借款协议》,而被上诉人又以两份股东会协议主张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将上诉人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即使上诉人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但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本案也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李元兴和佛山市鼎峰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