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温久法与朱尊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久法,朱尊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1号原告温久法,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静,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尊讲,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占峰。原告温久法与被告朱尊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苑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