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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温久法与朱尊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久法,朱尊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1号原告温久法,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静,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尊讲,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占峰。原告温久法与被告朱尊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5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苑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