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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目前因被告涉嫌犯罪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聪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