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胜杰与回明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杰,回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杰,无职业。被执行人回明泉,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胜杰与被执行人回明泉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9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执行费65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回明泉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