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晶与被告孙佰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孙佰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孙晶,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委托代理人:薛佳文,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佰峰,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原告孙晶与被告孙佰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