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晶与被告孙佰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孙佰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孙晶,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委托代理人:薛佳文,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佰峰,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原告孙晶与被告孙佰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