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一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二组与杨昌书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杨昌书,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负责人:杨胜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安飞、王铭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负责人:王云开,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安飞、王铭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昌书,男,生于1966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冬,男,生于197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明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与被告杨昌书、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我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1组、重庆市黔江区某镇某村2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