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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州鼎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居家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鼎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居家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鼎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法定代表人莫桂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居家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法定代表人吴锦康,总经理。广州鼎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居家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柳仲案裁字第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居家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麦克维尔牌单螺杆式冷水机组两台(规格为:一、WMD430.2,QL=1472.8KW;二、R22冷媒,N=287KW)。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支付、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毁损,并应妥善保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