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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9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个体户。被告蔺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