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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魏振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胡江,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497396元。2、将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元划入法院账户(建行河津支行140017278080505048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