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熊怡,陈思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屹,陈涛,熊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153号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36078-1。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琳,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屹,男,200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熊怡,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屹、陈涛、熊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