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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与宋术勇、孙竹叶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虎,该公司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李淑清,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术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竹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术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元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修兰。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冬冬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昌民、代理审判员于水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原告青岛九联诉称,2013年8月11日,五被告以污水流到其鱼塘为由,向原告索要巨额赔款未果,后昼夜围堵原告公司大门,原告方车辆无法进出公司,致使原告停产10天(至2013年8月20日),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排除妨碍;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中被告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应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2013年8月12日下午由原告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被告围堵进入原告工厂必经之路的事实,导致原告运货车辆无法进入,时间为2013年8月11日至8月21日。被告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质证称,有异议,被告到原告工厂是为了解决污水污染鱼塘的问题,被告没有昼夜堵路,2013年8月12日去过一次,2013年8月21日去过一次,照片中的老人为被告盖修兰,被告围堵的路不是原告方唯一进厂的道路。法院认为,该照片拍摄于事发现场,被告认可堵路人为被告盖修兰,能够证实被告堵路的事实,故对该照片,法院予以认定。庭审中,法院出示了法院依法调取的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并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询问人付云涛陈述称,我是原告青岛九联第十四养殖场的厂长。2013年8月11日上午,有个叫孙竹叶的妇女和另外一个女的堵住了通往我们厂北门的路,车辆过不去。后来几天一直是一个老太太在场,在晚上,有时候是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场,有时候是两个男的在场。听以前任希山厂长说,对方系因我们养殖场排放污水,导致他们鱼死亡,后来协商不成,所有才堵路的。被询问人孙竹叶陈述称,因原告养殖场的污水将我们承包的鱼塘污染,导致鱼死亡,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2013年8月11日上午,我骑着电动车载俺婆婆和俺妯娌一起到该养殖场北门堵路。8月11日就我们三个人在场,后来几天就俺婆婆自己在场了。原告青岛九联质证称,对付云涛的笔录无异议,对孙竹叶的笔录有异议。被告孙竹叶承认围堵原告养殖场大门的事实,被告方鱼塘因水污染导致鱼死亡,但被告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是错误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赔偿。被告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质证称,对付云涛的笔录有异议,付云涛系原告的厂长,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很低,其证言都是听别人说的,不具有可信度。孙竹叶的笔录中,公安人员记录与实际有出入,孙竹叶陈述时说只有盖修兰去原告处堵路,没有记录上。从该笔录反应的情况看,没有说明被告是昼夜围堵,不能造成原告方无法进出公司的后果。通过该两份笔录,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因原告第四十养殖场污水污染被告承包鱼塘导致鱼死亡问题,双方经协商未果。2013年8月11日上午,被告孙竹叶、徐元霞、盖修兰至该养殖场,将进出该养殖场北门的路围堵。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6日,由被告盖修兰对该路持续围堵。2013年9月23日,原告提交评估申请,申请对原告2013年8月11日前12个月的账目进行审计,评估原告的日平均利润。2014年5月13日,法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2013年8月11日前12月的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鉴定申请。2014年5月27日,因原告在该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将该鉴定委托退回。2014年6月20日,原告再次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所属的第四十养殖场2013年8月11日前12个月的账目进行审计,评估该养殖场的日平均利润。2014年11月3日,法院委托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莱西市分所对该申请进行了评估。2014年11月26日,该所出具青振会西专审字[2014]第012号审计报告,结论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第四十养殖场2013年8月11日前12个月,共出栏鸡7批,总收入21242730.40元,总成本16540332.94元,发生差旅费用1829.31元,总利润4700568.15元,日平均利润12878.27元。2014年12月19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审计报告进行了开庭质证。原告青岛九联质证称,无异议。被告宋术勇、孙竹叶、宋术学、徐元霞、盖修兰质证称,不认可。法院认为,该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原告所属的第四十养殖场2013年8月11日前12个月的日平均利润,因无其他证据辅证,无法证实被告堵路期间的具体损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原审查明,被告盖修兰系被告宋术勇、宋术学之母,被告宋术勇、孙竹叶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术学、徐元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术学与宋术勇承包了莱西市姜山镇东李权庄村东的鱼塘养鱼,原告在莱西市姜山镇葛岭村建有第四十养殖场。2013年7月,被告承包的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遂怀疑系因该第四十养殖场污染所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3年8月11日上午,被告孙竹叶、徐元霞、盖修兰至该第四十养殖场,将通往该养殖场北门的道路封堵,2013年8月12日至8月16日,由被告盖修兰在该地堵路。2013年8月20日,五被告去过现场,后自行撤离。2013年11月28日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请求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封堵的北门系车辆进出该养殖场的唯一通道,亦即无法证实停产事实的存在。且养鸡具有周期性,若为空栏期,无收入,亦无损失,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堵路期间属于哪个周期,亦无法证实该期间存在收入,产生损失。故原告仅以审计报告审计的堵路前12个月的日平均利润计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属的养殖场将被告承包的鱼塘污染造成损失,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赔偿,其非法堵路的行为明显不当。因被告已自行撤离,原告放弃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速递费300元,共计6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审宣判后,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其事实和理由为:五被上诉人强行围堵上诉人公司大门,致使车辆无法进出公司,从而导致上诉人停产10天。被上诉人所堵路口是上诉人唯一可以通车的路口。上诉人提交的照片可以充分证实,而且法院经实地勘验完全可以了解该路口是否为上诉人唯一通道。上诉人作为养殖公司,不可能计算出一天的实际利润,但委托会计部门计算出日平均利润,进而计算出上诉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作为养鸡的养殖公司,其工作性质有连续性,尽管在空栏期,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清理鸡舍、运输设备等。利润与空栏期的准备工作是分不开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五被上诉人共同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本质上为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须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并施行了侵权行为、上诉人的损害事实、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失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堵的北门系车辆进出养殖场的唯一通道,亦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实施了为期10天的围堵。且就上诉人主张的堵路期间属于养殖期还是空栏期、堵路行为如何导致上诉人产生损失、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及具体的损失数额等问题,上诉人均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上诉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冬冬审 判 员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