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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努某某与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某某,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56号原告努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肯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努某某诉被告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努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