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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89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远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的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装二车间工作时,未经车间班组长同意,趁无人注意之际,从车间柜子里偷拿走MANCats诊断盒(经鉴定,涉案的MANCats诊断盒价值人民币6380元)1个,后将其存放于金华市环城北路的恒通汽配店内。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金华市秋滨街道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的MANCats诊断盒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某、姜某、何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关于诊断盒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