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路某,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