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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路某,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