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春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春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刘泉,总经理。被告杜春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春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春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张 聘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