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执指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孝强与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孝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执指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史孝强。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史孝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潍执指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在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有拆迁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在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款收入35万元,非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冷藏加工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