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希春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希春,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姜希春。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华。原告姜希春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希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