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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亮,福建省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保证今后要照顾好家庭及亲朋好友劝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12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阿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