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纪庆占与纪庆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庆占,纪庆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纪庆占,农民。被告纪庆建,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庆占与被告纪庆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找不到被告纪庆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庆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庆占负担。审 判 长 陈宪广助理审判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