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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纪庆占与纪庆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庆占,纪庆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纪庆占,农民。被告纪庆建,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庆占与被告纪庆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找不到被告纪庆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庆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庆占负担。审 判 长  陈宪广助理审判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