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法永诉何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李法永被执行人何蕾本院依据(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法永诉何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何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法永货款146230.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20元、执行费245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200.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