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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开展盗窃罪,张开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6号罪犯张开展,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展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开展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开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本院审理期间,张开展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开展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数罪,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展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7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