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立刚 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立刚,男。上诉人郑立刚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3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立刚称,本案应适用民诉法2年诉讼时效,是属于民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应该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上诉人再次申请仲裁是行使自己的合法诉权,到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也不存在规避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及事实、理由,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于2015年3月23日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于2015年3月25日签收(2015)官劳人仲不字第1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