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彤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