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岑延标与曾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延标,曾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岑延标。被执行人曾宪星。本院在执行岑延标申请执行曾宪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