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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海良与梁文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良,梁文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良。被执行人:梁文道。申请执行人陈海良与被执行人梁文道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文道在上诉期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因此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海良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海良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筱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