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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富尧与唐乾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尧,唐乾辉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何富尧,个体户。被告唐乾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富尧与被告唐乾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富尧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富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富尧负担。审判员  李灵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