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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马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马某某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廖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诉马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