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志岐、陈彩红与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岐,陈彩红,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01-4号原告张志岐。原告陈彩红。委托代理人张志岐(受陈彩红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本案原告。被告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钱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山,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良(受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建铭(受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岐、陈彩红与被告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岐、陈彩红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岐、陈彩红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岐、陈彩红撤回对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20元,由张志岐、陈彩红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